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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介绍

杨德明律师 天津胜煜达律师事务所设立人,律所主任杨德明律师是执业15年的资深律师,从事律师执业前曾在企业从事财务和法务工作,是既懂财务又懂法律的拥有15年执业经历的律师,擅长各类经济纠纷,债务欠款,融资投资纠纷,房产类诉讼,合伙...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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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杨德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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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证号:11201200810419232

执业机构:天津胜煜达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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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

起诉离婚感情破裂证据是哪些

  结婚容易,离婚难。结婚时你情我愿,离婚就是你杀我打,离婚如果没能够达成协议离婚,那么只能够进行诉讼离婚。而且诉讼离婚法院也不会轻易判离,只有证据才能够起到决定性作用。所以接下来由法律快车小编将带来起诉离婚感情破裂证据的知识。请大家阅读并了解小编为大家带来的文章。

  一、起诉离婚感情破裂证据

  (一)证明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证据。

  1、“保证书”“道歉书”等,婚外情被曝光,一方情急之下写下的表示悔改的书面证据。

  2、嫖娼被查处,警方的笔录。

  3、单位查实职工的婚外情后,对其生活作风进行处理的材料。

  4、双方来往的书信、短信、电子邮件、博客、日记、QQ聊天记录等,此类证据除书面证据外,短信、电子邮件、博客、QQ聊天记录等最好先做一个公证,再提交给法院为宜。

  5、捉奸在床的证据,这类证据搜集难度大,可以采取拍照、录像取得,但是要注意不要侵犯隐私权。

  6、人民法院对一方认定重婚的的法律文件。

  7、夫妻双方就婚外情交涉的录音资料。

  8、夫妻一方与第三者在公共场所出双入对、携手拥抱、进出房间等行为的录像或照片。

  9、物管人员、邻居、街坊人员、亲朋好友等的证人证言。

  (二)证明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证据。

  1、实施暴力者的悔过书。

  2、向妇联、街道办事处、居委会投诉及调解的证据。

  3、遭受家庭暴力后的报警记录或询问笔录,及公安机关出具的伤检报告。

  4、医院的伤残、伤情鉴定。

  5、家人、邻居等目击证人的证言。

  (三)证明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证据。

  1、亲属、朋友、邻居的证人证言。

  2、所在单位、居委会、村委会对赌博、吸毒等行为的教育材料。

  3、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或劳动教养委员会作出的劳动教养决定书。

  4、司法机关的有罪判决书。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证据。

  1、分居后另行租房的租房协议,或房东的证明,其他同居人的证明。

  2、当地居委会的证明。

  3、所在小区物业管理处的证明。

  4、亲朋好友、邻居的证人证言。

  5、双方的书信往来、录用等证据。

  6、分居期间一方在外地打工而办理的暂住证。

  7、另外,如一方当事人提出曾在分居期间过夜,分居时效已经中断的主张,对此事实,其应当承担举证责任。

  (五)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诉讼离婚的证据。

  1、公安机关对一方失踪的证明。

  2、人民法院对一方失踪的判决书。

  (六)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的证据。

  1、县以上医院出具的患有法律禁止结婚的疾病的诊断书。

  2、患有精神病且无法治愈的医院证明。

  3、草率结婚当事人自诉及有关知情人证言、婚后仍无感情的陈述。

  4、一方因犯罪被判刑的判决书。

  二、可以依法判决准予离婚的情形

  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的疾病,或一方有生理缺陷及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

  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

  3、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4、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

  5、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

  6、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7、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三年(与现行婚姻法32条规定的二年冲突,适用婚姻法),确无和好可能的,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一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

  8、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与现行婚姻法32条规定冲突,适用婚姻法),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

  9、一方重婚,对方提出离婚的(与现行婚姻法32条规定冲突,属于应准予离婚的情形)。

  10、一方好逸恶劳、有赌博等恶习,不履行家庭义务,屡教不改(与现行婚姻法32条规定冲突,适用婚姻法),夫妻难以共同生活的。

  11、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12、一方下落不明满二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

  13、受对方的虐待、遗弃,或者受对方亲属虐待,或虐待对方亲属,(与现行婚姻法32条规定冲突,适用婚姻法)经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谅解的。

  14、因其他原因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

  三、收集离婚诉讼证据需要注意什么

  1、花大量金钱精力调查婚外性行为不一定必要。

  在第三者原因导致离婚的案件中,无过错方不一定掌握过错方的确凿证据,但为收集证据,便请人或请侦探公司调查,而忽视了对于共同财产的调查取证及保全工作。

  其实,如果过错方不存在《婚姻法》四十六条规定的几种情况,不存在重婚、同居行为,当事人花过多的精力和金钱去调查另一方的婚外情是大可不必的。因为婚外情行为的直接证据是很难取得的,而间接证据再多,法官一般也不肯轻易认定。即使收集到了婚外性行为的证据,也只能作为申请无过错方多分财产的一个理由,而提起离婚赔偿依据不足。而在财产分割上,无过错方多分,一般在判决中只是一个量的平衡问题,不会引起质的差别。

  因此,不必要的婚外情证据可以不必花太多金钱去调查,倒不如多花些金钱请个专业律师把对方的财产情况查清楚,以防止对方隐匿、转移财产。

  2、注意运用申请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权利。

  在离婚案件中,大量的财产证据必须靠法院去收集。比如,银行存款、股票资金对账单等,一般是需要法院查询,或由法院开具调查令再委托律师收集。此外鉴定报告,比如价格鉴定、亲子鉴定等,均需法院委托,否则,单方证据对方不予以认可。因此,灵活运用申请法院调取证据的权利是相当重要的。

  3、注意举证时限。

  目前,各地的法院一般都能严格按照最高院关于举证期限的规定,给予原告一个举证的时限,如果原告在举证时限内没有举证,法官当然不会主动告知你丧失举证权利,但有经验的对方律师会及时指出来,使当事人陷入尴尬境地,甚至失去了财产分割的机会,这是非常让人痛心的。所以有必要注意举证时限,即使自己不清楚,可以问法官、问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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