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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介绍

杨德明律师 天津胜煜达律师事务所设立人,律所主任杨德明律师是执业15年的资深律师,从事律师执业前曾在企业从事财务和法务工作,是既懂财务又懂法律的拥有15年执业经历的律师,擅长各类经济纠纷,债务欠款,融资投资纠纷,房产类诉讼,合伙...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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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杨德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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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证号:11201200810419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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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

丈夫擅自将轿车送人 这样的行为是否有效

丈夫擅自将轿车送人 这样的行为是否有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 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 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根据上述规定,您与丈夫共同拥有的小轿车属于价值较大、非日常生活需要的财产,对小轿车的处理应当尊重双方的意见协商决定。现您的丈夫在与您分居期间擅自处理夫妻共同财产,将机动车赠予其朋友,其行为属于无权处分。而受赠方,也就是您丈夫的朋友,明知道你们夫妻闹矛盾,这意味着你们夫妻之间可能不能通过协商有效决定家庭财产的处分,那么当您丈夫赠予其机动车时,他没有理由相信这是你们夫妻共同意思的表示。据此,我们认为,您丈夫擅自将小轿车赠予他人的行为无效,您有权要求受赠人返还小轿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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