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热线咨询热线:13512209645

律师介绍

杨德明律师 天津胜煜达律师事务所设立人,律所主任杨德明律师是执业15年的资深律师,从事律师执业前曾在企业从事财务和法务工作,是既懂财务又懂法律的拥有15年执业经历的律师,擅长各类经济纠纷,债务欠款,融资投资纠纷,房产类诉讼,合伙... 详细>>

在线咨询

联系我们

律师姓名:杨德明律师

手机号码:13512209645

执业证号:11201200810419232

执业机构:天津胜煜达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河西区津玉大厦801

经济纠纷

天津债务纠纷律师杨德明教你 在经济商业事项中如何写好担保函

天津债务纠纷律师杨德明教你在经济商业事项中如何写好担保函

1.注意应明确写明系连带保证。如仅约定“保证人在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或者无力偿还债务时承担保证责任”等类似内容的,《民法典》前被认定为连带保证,《民法典》后则被认定为一般保证。


2.建议明确写明主债务金额的具体数字,或载明主债务金额的计算公式,并要求债务人予以确认,以防止保证人提出“主债务金额不明确”的抗辩理由。就像本案在处理过程中,保证人提出的主要抗辩即“主债务金额尚未确定,因此债权人应先就主债务诉讼或仲裁”,给我方带来了很大的举证压力。


3.如存在混合担保的,建议明确写明连带保证人承担第一顺位的付款责任。实践中,为了担保债权的实现,当事人在同一个债上设立了多个主体提供的多个担保是普遍现象。根据法律规定,混合担保下,各担保人如何承担担保责任是以“约定”优先的。为此,本所建议在连带保证担保函中明确写明保证人承担第一顺位的付款责任,以免债权人增加追偿成本。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

版权所有:Copyright © 2018 www.tjlvshiydm.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河西区津玉大厦801

手机:13512209645

技术支持:网律营管

添加微信×

扫一扫添加朋友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