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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介绍

杨德明律师 天津胜煜达律师事务所设立人,律所主任杨德明律师是执业15年的资深律师,从事律师执业前曾在企业从事财务和法务工作,是既懂财务又懂法律的拥有15年执业经历的律师,擅长各类经济纠纷,债务欠款,融资投资纠纷,房产类诉讼,合伙...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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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杨德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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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纠纷

天津经济债务纠纷律师 质押合同纠纷之质权效力问题

天津经济债务纠纷律师 质押合同纠纷之质权效力问题

关于质权是否设立,法院支持的原因主要有:质押合同有效,出质人具有相应的处分权,且已经完成公示(完成交付),发生动产质权设立的效果。


法院不支持的原因主要有:

①质权的成立,以出质人将其质押财产交付债权人占有为前提,将质物取回时,不再享有质权,质押关系解除。

②以现有应收账款出质,应收账款债务人向质权人确认应收账款真实性后,又以应收账款不存在或者已经消灭为由主张不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③出质人不具有相应的处分权,动产质权未设立。


律师建议


动产质权的设立需要满足三个条件:一是质押合同有效;二是出质人具有相应的处分权;三是已经完成公示(完成交付),即出质人已经以现实交付、简易交付或者指示交付的方式向债权人完成出质动产的交付。以占有改定方式完成出质动产交付的,占有改定之时,不发生动产质权设立的效果。


有权利凭证的有价证券设立权利质权也需要完成交付,但如果没有权利凭证,则需要办理完毕出质登记,权利质权才能设立。


对于股权、基金份额、知识产权财产权以及应收账款等设立质权,则必须要办理完毕出质登记,否则质权未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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