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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介绍

杨德明律师 天津胜煜达律师事务所设立人,律所主任杨德明律师是执业15年的资深律师,从事律师执业前曾在企业从事财务和法务工作,是既懂财务又懂法律的拥有15年执业经历的律师,擅长各类经济纠纷,债务欠款,融资投资纠纷,房产类诉讼,合伙...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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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杨德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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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证号:11201200810419232

执业机构:天津胜煜达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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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纠纷

天津房屋交易法律顾问-房屋买卖居间服务费

2018年8月,在H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的居间下,小红和山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小红购买山子的房屋,并于合同签订之日向H公司支付居间服务费53680元。合同签订当天,小红未支付居间服务费。

几天后,小红以房款收款人和房主不一致为由拒绝履行合同,并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山子在诉讼过程中提出反诉,要求小红支付违约金,法院经审理认为小红无约定或法定理由要求解除合同,视为违约,支持了山子反诉提出的诉讼请求。

案件结束后,H公司向小红索要居间服务费,小红说收款人与房主不一致,造成对房屋的真实状况有疑虑,期间多次要求见房主,但H公司未回应,导致合同无法履行下去。合同履行时间短、程度浅,没有后续工作,拒绝支付居间费。H公司无奈诉至法院,请求判决小红支付居间服务费53680元

诉讼请求


被告向原告支付居间服务费53680元

法院认为


首先,根据小红诉山子案件判决结果 ,小红无约定或法定理由要求解除合同,构成根本违约,与居间方H公司无关。

其次,被告小红所提的因H公司不作为,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辩解,因小红未能提供证据,缺乏依据,本院不予采信。

最后,原、被告及案外人山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中关于居间服务费的约定是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合法有效。H公司已按约定提供居间服务,被告小红应按约定向原告H公司支付居间服务费。考虑本案实际情况,涉案合同未实际履行完毕,酌定被告应付服务费具体数额。

图片

法院判决

被告小红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给付原告H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50000元。


小提示

       根据本案可以看出,中介公司居间促成买卖合同后,一方不履行的,中介公司主张中介费的,合同约定的居间服务费不一定都能得到法院支持,法院会根据具体的案件酌情进行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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