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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胜煜达律师事务所设立人,律所主任杨德明律师是执业15年的资深律师,从事律师执业前曾在企业从事财务和法务工作,是既懂财务又懂法律的拥有15年执业经历的律师,擅长各类经济纠纷,债务欠款,融资投资纠纷,房产类诉讼,合伙... 详细>>
律师姓名:杨德明律师
手机号码:13512209645
执业证号:11201200810419232
执业机构:天津胜煜达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河西区津玉大厦801
一般情形:
出卖人(开发商)未按照《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第三条第二款约定的日期交付商品房,应当按照《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第五条约定,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特殊情形一:
通知交房时未竣工验收合格
如出卖人在《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日期通知买受人办理商品房交接手续,而该商品房于上述日期未经竣工验收合格,直至一审辩论终结前,方竣工验收合格,买受人主张出卖人承担逾期交付商品房违约责任的,分为两种情况: 1)买受人因商品房未经竣工验收合格而拒绝办理交接手续,或者对商品房未经竣工验收合格并不知情而领受房屋,则出卖人应当按照《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第五条约定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2)如有证据证明买受人明知商品房未经竣工验收合格仍然选择办理交接手续,则出卖人按照《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第五条约定承担70%的违约责任。 上述两种情形下,出卖人承担的违约责任一般不超过总房款的30%。 特殊情形二: 通知交房时竣工验收合格 但 没有取得《准许交付使用证》 如出卖人在约定日期通知买受人办理商品房交接手续,而该商品房于上述日期竣工验收合格但未取得《天津市新建住宅商品房准许交付使用证》,直至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才取得,买受人主张出卖人承担逾期交付商品房违约责任的,分为两种情况: 1)买受人因商品房未取得《准许交付使用证》而拒绝办理交接手续,或者买受人对商品房未取得《准许交付使用证》并不知情而受领房屋,出卖人应当按照《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第五条约定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2)如有证据证明买受人明知商品房未取得《准许交付使用证》仍然选择办理交接手续,则出卖人按照《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第五条约定承担30%的违约责任。 上述两种情形下,出卖人承担的违约责任一般不超过总房款的15%。 特殊情形三: 因停工令造成逾期交房 因受政府有关部门依据相关文件发布的停工令的直接影响,商品房无法在合同约定时间交付买受人,属于合同延迟履行不可归责于出卖人的情形,会根据停工令确定的天数并结合具体情况,免除出卖人相应的逾期交付商品房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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