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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介绍

杨德明律师 天津胜煜达律师事务所设立人,律所主任杨德明律师是执业15年的资深律师,从事律师执业前曾在企业从事财务和法务工作,是既懂财务又懂法律的拥有15年执业经历的律师,擅长各类经济纠纷,债务欠款,融资投资纠纷,房产类诉讼,合伙...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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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杨德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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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纠纷

天津房产律师老杨-天津定金纠纷老杨-退定金纠纷

天津房产律师老杨-天津定金纠纷老杨-退定金纠纷

交了购房诚意金却没买到房!可以要求双倍返还吗

案例要点

      签订购房意向书交付购房诚意金后,由于开发商违约,买方请求确认购房意向书性质为商品房买卖合同,诚意金按照定金性质请求双倍返还,并赔偿购房损失。

02

案情回顾

      2013年9月19日,江某与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购房意向书,并交付50,000元诚意金,预定了一套商品房。意向书约定:待双方签定《购房协议》后,本单即生效,签定意向书并交纳诚意金的客户享有优先购买此房屋的权利。

      开发商辩称:江某签订的购房意向书不是商品房买卖合同,购房意向书是我公司为了促销筹款的措施之一,双方没有签订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即《购房协议》,双方就房屋买卖事项没有达成具体协议内容,买卖条件未成立。因此,江某签订的购房意向书不是商品房买卖合同。我方收取原告的5万元是购房诚意金,不是定金,不存在双倍返还定金和赔偿损失问题。开发商收取购房诚意金是房地产行业的通行做法,“约定俗成”地成了行业的普遍行为,加之与江某的房屋买卖没有达成合意,买卖条件未成立。因此,不存在双倍返还定金和赔偿损失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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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

      “诚意金”在商品房销售中,由于供求关系紧张,处于卖方市场的开发商普遍强势,由此采取了预售证获得之前便收取费用的方式,用来甄别、圈定客户。这种做法,往往不能保证所有缴纳诚意金的客户都买到房,只是提供一种与买房相关的潜在机会。因此,所谓的诚意金,不具有合同效力及法律保护的性质,进而“诚意金”也不是法律意义上的违约金、定金、订金。意向书第二条买卖条件以双方签订《购房协议》为准,故双方尚未形成买卖关系,不存在原告所诉房屋差价等损失。因此,原、被告签订的购房意向书,不具合同性质,不受法律保护,被告收取的“诚意金”应当退还,并应当支付占用期间的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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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诚意金是指买方支付、表达购房意向的款项。对方接受诚意金仅仅提供一种潜在的买卖交易机会,只是一种购房可能性,同时诚意金也不是法律意义上的违约金、定金。不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

      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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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务建议

      生活中有些商品和服务由于市场供求关系紧张,卖方会采取提前交纳诚意金的手段来筛选客户,买方相对的处于弱势地位,出现了收取诚意金后买卖交易未能达成,诚意金追索不能的问题。

      诚意金不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需谨慎选择。交易中如遇到诚意金条款,首要选择协商修改为定金条款支付诚意金后留存好付款证据,并在诚意金条款中明确约定诚意金退还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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