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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胜煜达律师事务所设立人,律所主任杨德明律师是执业15年的资深律师,从事律师执业前曾在企业从事财务和法务工作,是既懂财务又懂法律的拥有15年执业经历的律师,擅长各类经济纠纷,债务欠款,融资投资纠纷,房产类诉讼,合伙... 详细>>
律师姓名:杨德明律师
手机号码:13512209645
执业证号:11201200810419232
执业机构:天津胜煜达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河西区津玉大厦801
表见代理的情形:
a.被代理人对第三人表示已将代理权授予他人,而实际未授权的。
b.被代理人将某种有代理权的证明文件(如盖有公章的空白介绍信,空白合同文本,合同专用章等)交给他人,他人以该种文件使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并与之进行法律行为。
c.代理人违反被代理人的意思或者超越代理权,第三方无过失地相信其有代理权而与之进行法律行为。
d.代理关系终止后未采取必要措施而使第三人仍然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并与之进行法律行为。
第三人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还与行为人实施民事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第三人和行为人负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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