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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介绍

杨德明律师 天津胜煜达律师事务所设立人,律所主任杨德明律师是执业15年的资深律师,从事律师执业前曾在企业从事财务和法务工作,是既懂财务又懂法律的拥有15年执业经历的律师,擅长各类经济纠纷,债务欠款,融资投资纠纷,房产类诉讼,合伙...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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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杨德明律师

手机号码:13512209645

执业证号:11201200810419232

执业机构:天津胜煜达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河西区津玉大厦801

经济纠纷

代理权的行使

代理权的行使

1.代理权行使的一般要求

委托代理人按被代理人的委托授权行使代理权

法定代理人依照法律规定行使代理权

指定代理人按照人民法院或指定单位的指定行使代理权

代理人行使代理权必须符合被代理人的利益,并做到勤勉尽职,审慎周到,不得与他人恶意串通损坏被代理人利益,也不得利用代理权谋取私利。

2.代理人不得滥用代理权

滥用代理权的情形:a.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进行民事活动。b.同一代理人代理双方当事人进行同一项民事活动。c.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

(1)代理人不得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但是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的除外。

(2)代理人不得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同时代理的其他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但是被代理的双方同意或者追认的除外。

(自己代理与双方代理在民事法律行为类型上应当定性为效力待定行为,其行为效力取决于被代理人对意思表示的追认与否。)

(3)代理人和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代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三人和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1.代理权行使的一般要求

委托代理人按被代理人的委托授权行使代理权

法定代理人依照法律规定行使代理权

指定代理人按照人民法院或指定单位的指定行使代理权

代理人行使代理权必须符合被代理人的利益,并做到勤勉尽职,审慎周到,不得与他人恶意串通损坏被代理人利益,也不得利用代理权谋取私利。

2.代理人不得滥用代理权

滥用代理权的情形:a.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进行民事活动。b.同一代理人代理双方当事人进行同一项民事活动。c.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

(1)代理人不得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但是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的除外。

(2)代理人不得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同时代理的其他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但是被代理的双方同意或者追认的除外。

(自己代理与双方代理在民事法律行为类型上应当定性为效力待定行为,其行为效力取决于被代理人对意思表示的追认与否。)

(3)代理人和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代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三人和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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