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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介绍

杨德明律师 天津胜煜达律师事务所设立人,律所主任杨德明律师是执业15年的资深律师,从事律师执业前曾在企业从事财务和法务工作,是既懂财务又懂法律的拥有15年执业经历的律师,擅长各类经济纠纷,债务欠款,融资投资纠纷,房产类诉讼,合伙...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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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杨德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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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证号:11201200810419232

执业机构:天津胜煜达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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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纠纷

经济法 合伙企业对外代表权效力,和合伙人的债务清偿

合伙企业对外代表权的效力

1.由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全体合伙人都有权对外代表合伙企业,即全体合伙人都取得了合伙企业的对外代表权。

2.合伙企业委托一个或者数个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其他普通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事务,执行合伙事务的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而不参加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不具有对外代表合伙企业的权利。

3.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4.如果第三人与合伙企业事务执行人恶意串通,损害合伙企业利益,则不属于善意的。

合伙企业的债务清偿与合伙人的关系

1.合伙企业财产优先清偿: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

2.合伙人的无限连带清偿责任: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1)当合伙企业的全部财产不足以偿付到期债务时(先企业后个人),债权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清偿利益,请求全体普通合伙人中的一人或数人承担全部清偿责任,也可以按照自己确定的清偿比例向各合伙人分别追索(各普通合伙人之间没有先后顺序之分)。

(2)合伙人之间的分担比例对债权人没有约束力。普通合伙人不得以其出资份额大小、合伙协议有特别约定、合伙企业债务另有担保人或者自己已偿付所承担的份额等理由,拒绝向债权人承担该责任。

3.合伙人之间的债务分担和追偿:普通合伙人由于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清偿数额超过规定的亏损分担比例的,有权按照合伙企业的亏损分担规则向其他普通合伙人追偿。

合伙人的债务清偿与合伙企业的关系

1.合伙人发生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相关债权人不得以其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也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

2.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的,该合伙人可以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

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3.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合伙人的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全体合伙人,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

其他合伙人未购买,又不同意将该财产份额转让给他人的,依照《合伙企业法》的规定为该合伙人办理退伙结算,或者办理削减该合伙人相应财产份额的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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