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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德明律师 天津胜煜达律师事务所设立人,律所主任杨德明律师是执业15年的资深律师,从事律师执业前曾在企业从事财务和法务工作,是既懂财务又懂法律的拥有15年执业经历的律师,擅长各类经济纠纷,债务欠款,融资投资纠纷,房产类诉讼,合伙...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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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杨德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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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证号:11201200810419232

执业机构:天津胜煜达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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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纠纷

开发商交付房屋时,发现房子的质量有问题或者面积短缺了,应该怎么办

开发商交付房屋时,发现房子的质量有问题或者面积短缺了,应该怎么办?

房屋质量问题需要根据发现的时间,也就是入伙前后来对待。入伙前已发现,如果是一般质量问题,肯定不签同意入伙书,不办理正式收楼手续,并且要书面告知,限期整改。如果因此延期入伙,可以根据合同约定主张延期交楼的违约责任;如果是严重质量问题,影响正常居住(反复修理,对正常使用功能造成影响,或者主体结构问题的,根据《司法解释》第12条,“因商品房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在交付使用后,商品房主体结构质量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关于面积差异:是指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的面积与房屋产权登记面积发生的差异。这里不但有可能是“缩水”,也有可能是“涨水”。这时,根据在合同中有无约定存在两种处理方式,即有约定的处理和无约定的处理。

首先,因为当事人约定更能体现当事人签约时的真实意思表示,而且标准版的合同有均有相关条款,这个条款内容是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十四条规定拟就好的,如果双方无异议,可直接选择适用条款。也可以在下面调整修改条款作为双方适用标准。总之,有约定情况下,发生纠纷时适用约定。

如果没有选择该条款,也没有其他约定。发生争议时,法院或仲裁机构裁决标准也是参照上述司法解释第十四条,具体内容为:(一)面积误差比绝对值3%以内(含3),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据实结算,买受人请求解释合同的,不予支持。(二)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买受人同意继续履行合同,实际面积大于约定面积的3%以内部分由买受人按照约定的价格补足,超出3%部分,由出卖人承担,所有权人归买受人;小于合同约定面积人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的部分的房价款及利息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面积误差比超过3%部分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这里需要特别提醒下,有的是按栋计算价格,建议买受人在签署合同时根据图纸应该将合同面积及折算的单价予以详细列明,以便在发生面积差异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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