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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介绍

杨德明律师 天津胜煜达律师事务所设立人,律所主任杨德明律师是执业15年的资深律师,从事律师执业前曾在企业从事财务和法务工作,是既懂财务又懂法律的拥有15年执业经历的律师,擅长各类经济纠纷,债务欠款,融资投资纠纷,房产类诉讼,合伙...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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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杨德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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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证号:11201200810419232

执业机构:天津胜煜达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河西区津玉大厦801

民事诉讼

天津律师杨德明办案手记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

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经被告介绍在天津某大厦处进行铁艺楼梯扶手施工安装工作。被告三将上述工程发包给被告二,根据被告二所述其又将项目转包给被告一。2020年6月9日,原告在安装8楼楼梯扶手过程中坠落摔伤。  事故发生后,被告一拨打了110和120,原告被送往天津医科大学总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此次事故造成原告双额脑挫伤、创伤性   颅内血肿、双侧创伤性硬膜下出血等伤害,经司法鉴中心出具意见原告颅脑损伤遗留单肢瘫痪程度评定为八级残疾, 其胸12及腰1椎体压缩骨折程度为九级残疾,误工期为183日,护理期为183日,营养期为101 日。现原告起诉来院,望判如所请。

案件审理情况: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 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 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审查赵立德 提交的证据,认为:天津市小型建设施工合同;谈话笔录;诊断证明书;天津医科大学总医院病案、医学影像学检查诊断报告书、验报告单;天津医科大学总医院出具情况说明、附出院记录;注  销证明、身份证复印件;鉴定费发票的真实性、合法性、 关联性予以确认;无偿献血互助金票据、复印增值税发票、天津医  科大学第二医院收费票据、天津医科大学总医院收费票据、门诊收 据,外购药品(1041.58)、住院费用清单;护理合同、营业执照、 护理人身份证、护理发票、陪护人员核酸检验票据;天津市急救中 心收费票据、出租汽车专用票据、火车票;伤残器具费、残疾辅助 日用品票据;亲属关系证明的真实性予以确认,部分关联性予以确认,部分证明目的予以确认。

判情况:

  法院认为,公民、法人的合法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本案中,被告三将铁艺楼梯扶手施工安装工程发包给被告二且工程款至   今未结清,虽然原告被告一找来干活的,原告和被告一在施工过程中未采取安全保障措施且未尽到小心注意义务,致使原告受伤并造成残疾的严重后果。对此次事件的发生原告和三被告均有一定过错,其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原告和被告一和被告二2:2:6的责任比例承担民事责任,被告三在未结清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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