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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德明律师 天津胜煜达律师事务所设立人,律所主任杨德明律师是执业15年的资深律师,从事律师执业前曾在企业从事财务和法务工作,是既懂财务又懂法律的拥有15年执业经历的律师,擅长各类经济纠纷,债务欠款,融资投资纠纷,房产类诉讼,合伙...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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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杨德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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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

借款合同被认定为无效的,约定的本金和利息怎么处理?

借款合同被认定为无效的,约定的本金和利息如何处理

一、借款人需要向出借人返还借款本金。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双方订立的民间借贷合同虽然是无效的,但因履行该合同所取得的财产需要返还,返还财产并不是违约而解除合同所产生的法律后果,也不适用无过错原则,无论当事人对订立合同是否有过错,而是依据无效合同获得财产是因为没有了合法的依据,所以应当将该财产返还给对方,但对于所有物的返还,是以该物在法律上和事实上能够返还为前提条件,例如返还的是一辆汽车,但汽车已经损毁了,这种情况下只能折价返还。因为民间借贷合同是以金钱为标的,故返还借款并不存在法律上和事实上的不能返还。因此如果无效借款合同尚未履行的,则不再履行,如果无效借贷合同已经履行,则借款人应当向出借人返还借款。

二、出借人需要借款人返还利息。返还理由实际上和上述第一点的道理是完全一样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后,因此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但这里仅是理论上的分析,实务中因合同无效需要赔偿损失的,一般是按基准贷款利率计算利息计算损失进行抵扣或者双方约定的利息较高又在法律保护的范围之内的,大多都是各承担一半的利息损失,其余超过部分的,则必须返还。

三、根据双方的过错赔偿损失。民间借贷合同被认定为无效合同后,合同内相关条款就不再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双方只能要求赔偿损失。赔偿损失是缔约过失责任的要求,无效的民间借款合同的订立和履行将给当事人带来损失,一般指出借人受法律保护的合法利息损失,如果有其他损失或者借款人也有损失的,都可以依法主张赔偿。确认损失数额一般根据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利息收入,然后根据双方过错大小,由双方按比例分担,在实务中一般都是各承担损失的50%的比例。但是,如果约定的利息较低的,一般支持按基准借款利率向出借人支付利息损失,法官在确定损失方面是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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