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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德明律师 天津胜煜达律师事务所设立人,律所主任杨德明律师是执业15年的资深律师,从事律师执业前曾在企业从事财务和法务工作,是既懂财务又懂法律的拥有15年执业经历的律师,擅长各类经济纠纷,债务欠款,融资投资纠纷,房产类诉讼,合伙...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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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杨德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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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证号:11201200810419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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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融资

民间融资方式存在原因是什么

    我們知道民间借贷作为一种自发的融资方式,其产生与发展既有历史的因素也有现实的原因,既是借款主体自身的内在要求,也是外在供给不足情况下的无奈选择。民间融资方式存在与发展的原因是什么?为什么会存在民间融资方式?下面小编为您详细分析民间融资方式存在的几点原因。

  1、社会信用体系尚不完善,中小企业和农户融资难。

  随着商业银行体制改革和金融深化,商业银行进一步加强了信贷风险管理,同时加大对低信用、高风险企业和个人的市场退出力度,对信用度较低的中小企业授信门槛提高或提高抵押及担保比例等,促使中小企业融资成本提高。另一方面,由于农村基础薄弱,农村居民缺乏有效资产担保,银行和农村信用社向居民发放贷款风险较大,因而农村居民有资金需求时,即将眼光投向亲戚朋友、同事等借款,借款的来源主要为个人积蓄。

  2、金融市场欠发达,直接融资难发展。

  当前,有相当一部分民间资本专门进行银行承兑汇票的贴现和转贴现,即少数规模较大又掌握较多货币资金的企业对需融入资金的持票人进行贴现,只要贴现利率高出其存款利率即可买入票据,同时,只要低于其贴现利率,又可将票据转出,从中赚取差价获利。

  3、银行存贷款利率长期过低,民间资本投资和投机升温。

  我国长期存在银行存贷款利率过低,同时又保持了储蓄的高速增长,民间资本亟待寻找出路。由于金融创新力度不足,适合民间资本投资渠道贫乏。在一些热点行业如钢铁、水泥和房地产等行业信贷紧缩后,部分民间资本迅速介入,而市场需求也使部分热点行业获利颇丰,民间融资具有较强的现实基础。

  4、民营企业融资法律障碍的存在。

  第一,现有融资法律存在着对民营企业的歧视。目前我国融资方面的法律法规大都按融资企业的所有制性质来进行了严格的限制,使得不同所有制企业处在不同的竞争地位。如中国的《商业银行法》就有如此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的特定贷款项目,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应当发放贷款。因贷款造成的损失,由国务院采取相应补助措施。”在《企业债券条例》实施过程中,发行企业债的主体是国有独资企业,以国家信誉作担保,风险由国家承担。中小企业至今还未能获得发行企业的债券的主体资格。

  第二,现有法律法规不利于民营企业的正常民间融资渠道。目前我国的融资活动基本上是由政府控制或管制的,民间融资得不到法律保护,甚至一些中小企业正常的民间融资行为也被贴上非法的标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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