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热线:13512209645
天津胜煜达律师事务所设立人,律所主任杨德明律师是执业15年的资深律师,从事律师执业前曾在企业从事财务和法务工作,是既懂财务又懂法律的拥有15年执业经历的律师,擅长各类经济纠纷,债务欠款,融资投资纠纷,房产类诉讼,合伙... 详细>>
律师姓名:杨德明律师
手机号码:13512209645
执业证号:11201200810419232
执业机构:天津胜煜达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河西区津玉大厦801
天津资深律师杨德明解答在民政局离婚后签订离婚协议补充协议,男女双方在向民政局提供的离婚协议之外,还可能另外签署一份补充协议。原因可能是:(1)因急于离婚,协议未对财产周全安排,如一方还有其他财产未分;(2)离婚后,原定抚养子女一方情况发生重大变化,需变更抚养安排;(3)离婚时离婚协议中仅约定大致安排,通过补充协议进行更细致的约定。这种作法有点像是“阴阳合同”,因此也发生一些争议。一般认为,这种补充协议是有效的,即使补充协议对向民政局提供的离婚协议有实质性变更也不影响补充协议效力。应该注意:(1)如无必要,补充协议与离婚协议不要有实质性偏离。(2)应在补充协议中明确约定“本协议与离婚协议有不一致的,以本协议为准”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