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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德明律师 天津胜煜达律师事务所设立人,律所主任杨德明律师是执业15年的资深律师,从事律师执业前曾在企业从事财务和法务工作,是既懂财务又懂法律的拥有15年执业经历的律师,擅长各类经济纠纷,债务欠款,融资投资纠纷,房产类诉讼,合伙...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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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杨德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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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证号:11201200810419232

执业机构:天津胜煜达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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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案心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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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律师老杨多年债务清收案件代理经验,多年办各种借贷欠款 投融资款 合同货款 施工款的诉讼执行清收执行案件,有债务欠款纠纷找天津律师老杨13512209645。

天津律师老杨提示:

自然人账款构成合法债权的前提是:存在可证明双方当事人借贷合意的借款合同或借据,出借人已实际交付款项,行为人是借款合同的实际履行人,且该债权尚未超过诉讼时效。

2021年1月1日《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明确,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合同成立:

(一)以现金支付的,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时;

(二)以银行转账、网上电子汇款等形式支付的,自资金到达借款人账户时;

(三)以票据交付的,自借款人依法取得票据权利时;

(四)出借人将特定资金账户支配权授权给借款人的,自借款人取得对该账户实际支配权时;

(五)出借人以与借款人约定的其他方式提供借款并实际履行完成时。


因此,自然人账款出借时,应注意保留签署的借款合同或收据,以及向借款人转账或打款的银行回单。如借据所载借款金额与借款人所证明的交付金额不一致的,出借人亦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已足额交付的,以实际交付金额为借款金额。除法律手段,也可通过公正或信访等方式助力个人账款的回收。


另外,借款人要注意避免签署落入无效借款范围情形内(如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序良俗提供借款等)出借个人资金。如遇以欺诈、胁迫手段或乘人之危,强行借款的,应注意保留音像证据材料,申请合同变更或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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