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热线咨询热线:13512209645

您所在的位置: 天津律师法律咨询 >办案心得

律师介绍

杨德明律师 天津胜煜达律师事务所设立人,律所主任杨德明律师是执业15年的资深律师,从事律师执业前曾在企业从事财务和法务工作,是既懂财务又懂法律的拥有15年执业经历的律师,擅长各类经济纠纷,债务欠款,融资投资纠纷,房产类诉讼,合伙... 详细>>

在线咨询

联系我们

律师姓名:杨德明律师

手机号码:13512209645

执业证号:11201200810419232

执业机构:天津胜煜达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河西区津玉大厦801

办案心得

天津律师 杨律师 无书面合同 只有对账单 确认书合同纠纷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对账确认函、债权确认书等是由债务人向债权人书写的债权凭证,是债务人认可买卖合同关系存在的书面凭证。债务人出具的对账确认函、债权确认书等凭证足以证明债务人承认此债务存在的事实。在无相反证据证明的情况下,债权人持有该债权凭证即推定凭证持有人为合法的债权人,在当事人双方之间存在明确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使是债务人未在该债权凭证上写明债权人的并不影响债务人承担债务的事实。债权人持有该债权凭证,即已完成证明其享有买卖合同中的合法债权的举证责任,如果债务人否认债权凭证持有人系买卖合同相对方的,则此时举证责任转移至债务人一方,债务人须另行举证证明债权凭证持有人并非该债权的合法债权人,否则人民法院可以直接以此认定双方成立买卖合同关系。 根据解释第一条第一款中规定的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等交货凭证和结算凭证,在没有书面买卖合同的情况下,主张合同成立的一方向人民法院提交的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等交货凭证和结算凭证,人民法院不能直接据此认定买卖合同成立,要从交易方式、交易习惯等结合其他证据,综合分析双方提交的其他证据及其证明力的大小对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认定。但对于第二款中规定的对账确认单、债权确认书等债权凭证,除债务人提出足以推翻该证据的相反证据外,人民法院可直接据此认定买卖合同成立。对账确认单、债权确认书等债权凭证的证明力要大于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等交货凭证和结算凭证。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

版权所有:Copyright © 2018 www.tjlvshiydm.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河西区津玉大厦801

手机:13512209645

技术支持:网律营管

添加微信×

扫一扫添加朋友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