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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胜煜达律师事务所设立人,律所主任杨德明律师是执业15年的资深律师,从事律师执业前曾在企业从事财务和法务工作,是既懂财务又懂法律的拥有15年执业经历的律师,擅长各类经济纠纷,债务欠款,融资投资纠纷,房产类诉讼,合伙... 详细>>
律师姓名:杨德明律师
手机号码:13512209645
执业证号:11201200810419232
执业机构:天津胜煜达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河西区津玉大厦801
在一般情况下向金融机构借款的,借款人都需要根据借款的期限长短等情况,向出借人支付相应的利息。但是,在司法实务中很多借贷主体之间并没有约定借款利息,这类借款的情况大多发生在亲朋或同事等熟人之间,一般借贷金额小,出借人也不是以获取利息为目的,主要是基于熟人关系而提供的临时资金应急。还有一部分是约定不明的情况,例如在借据上写明“3分利”,这种写法明显欠妥,3分利到底是年利率还是月利率?
对于这种借贷主体在借款期内的借款没有约定利息或约定不明的,双方一旦发生了借贷纠纷,出借人和借款人会各说一词,按有利于己方主张权利。借款期内的借款没有约定利息或约定不明,出借人能主张利息吗?
对此,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对于自然人之间借款的则不一定都要支付利息,当事人可以约定支付利息,也可以约定不支付利息,或者当事人对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也视为不支付利息,借款人可以不向出借人支付利息。
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如果借贷双方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条文意思表明,虽然借款期限内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视为不支付利息,但如果借款人未能按时还款的,从逾期之日止可以按年利率6%的标准主张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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