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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胜煜达律师事务所设立人,律所主任杨德明律师是执业15年的资深律师,从事律师执业前曾在企业从事财务和法务工作,是既懂财务又懂法律的拥有15年执业经历的律师,擅长各类经济纠纷,债务欠款,融资投资纠纷,房产类诉讼,合伙... 详细>>
律师姓名:杨德明律师
手机号码:13512209645
执业证号:11201200810419232
执业机构:天津胜煜达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河西区津玉大厦801
如何执行债务人到期债权
1、前提条件:第三人向被执行人负有金钱债务,且该债务已届履行期限;
2、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申请,法院向第三人发出履行到期债务通知。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本案以外的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人民法院依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申请,向第三人发出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履行通知必须直接送达第三人;
3、第三人履行期限:第三人收到履行通知后,不得向被执行人清偿,且应在收到通知后的十五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
4、第三人对债务的异议。第三人对履行到期债权有异议的,应在收到履行通知后15日内向执行法院提出;
5、异议的处理。第三人在履行通知指定的期限内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得对第三人强制执行,对提出的异议不进行审查;对未提异议的部分,仍可执行;第三人提出自己无履行能力或与其申请执行人无直接法律关系,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异议;
6、第三人擅自履行的后果。第三人收到履行通知后,擅自向被执行人履行,造成已履行的财产无法追回的,应在已履行的财产范围内与债务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也可追究其妨碍执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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