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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德明律师 天津胜煜达律师事务所设立人,律所主任杨德明律师是执业15年的资深律师,从事律师执业前曾在企业从事财务和法务工作,是既懂财务又懂法律的拥有15年执业经历的律师,擅长各类经济纠纷,债务欠款,融资投资纠纷,房产类诉讼,合伙...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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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杨德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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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证号:11201200810419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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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案心得

这些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其他债务另一半无需偿还

这些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其他债务另一半无需偿还


当婚姻走到尽头的时候,除了需要解决共同财产分割、孩子的抚养权抚养费的问题之外,还需要面对一些债权债务的问题。

一、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的认定。

为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在日常生活中,主要包括:

  1. 购置共同生活用品所负债务;

  2. 购买、装修、共同居住的住房所负的债务;

  3. 夫妻一方或双方为治疗疾病支付医疗费用所负的债务;

  4. 从事双方同意的文化教育、文娱体育活动所负的债务;

  5. 婚前一方贷款购置的住房等财物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物的,为购置财物所负的债务;

  6. 其他发生在日常生活中的应由双方共同负担的债务等。

二、夫妻共同经营所负的债务的认定。

夫妻共同经营所负的债务包括双方共同从事工商业或农村承包经营所负的债务,购买生产资料所负的债务,共同从事投资或者其他金融活动所负的债务,以及在这些生产、经营活动中欠缴的税款等。这里的共同经营既包括夫妻双方一起共同从事投资、生产经营活动,也包括夫妻一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但利益归家庭共享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四十三条之规定:“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从事个体经营或承包经营,其收入为夫妻共有财产,债务亦应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

由此可见一方以个人名义对外从事的经营活动所负债务,因其经营收入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或已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该债务也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共同经营所负债务缘于夫妻共同经营费用的不足,故不论债务最初由谁借的,以谁的名义借的,只要所生债务是因夫妻共同经营所致,则为夫妻共同债务应共同偿还,只问其用途,而不究其形式。

三、履行抚养、赡养义务所负的债务的认定。

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在特定情况下,祖父母、外祖父母与孙子女、外孙子女之间有抚养与赡养义务,兄、姐与弟、妹之间互有扶养义务。

夫妻各自因为履行其应尽的抚养、赡养、扶养的法定义务,比如为必须予以抚养、赡养、扶养的亲属支付生活费、医疗费、教育费等而负下债务,此种债务因属于履行法定义务所形成,因而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夫妻共同承担。

四、离婚后的共同债务的认定。

夫妻在离婚时,因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的债务未作处理,或者在离婚后产生的因原财产处理、子女抚养所负的债务,形成离婚后的共同债务。具体情形有:

  1. 离婚时双方未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所负债务作出处理,离婚后债权人主张权利的;

  2. 夫妻双方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虽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但离婚后债权人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的;

  3. 离婚后因就分割原夫妻共同财产所必须支付的费用,如共同委托的评估费、鉴定费、过户费等财产处理费;

  4. 因抚养子女或行使子女监护权,未成年子女侵犯他人权益所致的债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夫妻离婚后,未成年子女侵害他人权益的,同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确有困难的,可以责令未与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共同承担民事责任。”

在对夫妻债务进行处理的时候,需要先区分清楚哪些属于共同债务而哪些又是被认定为个人债务的。即使夫妻在离婚的时候对共同债务做出了处理,但这样的约定也仅仅是在离婚夫妻之间具有法律效力,对外是不可以对抗债权人的。即对于夫妻共同债务的部分,债权人可以要求其中任何一方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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