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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德明律师 天津胜煜达律师事务所设立人,律所主任杨德明律师是执业15年的资深律师,从事律师执业前曾在企业从事财务和法务工作,是既懂财务又懂法律的拥有15年执业经历的律师,擅长各类经济纠纷,债务欠款,融资投资纠纷,房产类诉讼,合伙...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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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杨德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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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证号:11201200810419232

执业机构:天津胜煜达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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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案心得

关于执行和解协议是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问题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规定: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执行员应当将协议内容计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申请执行人因受欺诈、胁迫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或者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根据上述法律的规定,当事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并没有规定当事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执行和解协议强制执行。根据法律规定,不能得出可以对执行和解协议强制执行的结论。

在实践中,法院通常认为执行和解协议不具有强制执行效力。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奚晓明主编、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修改研究小组编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改条文理解与适用》在对上述二百三十条条文理解中认为,“从效力上来讲,执行和解作为当事人私下(注,私下并非是说和解协议形成过程是不公开的,而只是说和解协议的内容完全是当事人自己的意思表示,非法院裁判和强制的结果)所达成的一种契约,无力改变原生效法律文书的确定力尤其是判决书的既判力。在当事人依约履行的情况下,和解协议具有合同的指引作用和依约实现权力的现实性,但在当事人不履行的情况下,这种私下达成的契约并不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如需通过强制执行实现权力,只能根据原生效法律文书,而不能依据和解协议……执行和解协议之所以不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源于生效法律文书的既判力……既判力要求,生效法律文书未经审判程序(再审程序),不得改变。因此,如果当事人既未执行生效法律文书,又未履行和解协议的情况下,不去强制执行生效法律文书,而去强制执行和解协议,无疑是赋予了和解协议强制执行力,同时否定了生效法律文书的既判力,这显然是是对既判力的违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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