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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德明律师 天津胜煜达律师事务所设立人,律所主任杨德明律师是执业15年的资深律师,从事律师执业前曾在企业从事财务和法务工作,是既懂财务又懂法律的拥有15年执业经历的律师,擅长各类经济纠纷,债务欠款,融资投资纠纷,房产类诉讼,合伙...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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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杨德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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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证号:11201200810419232

执业机构:天津胜煜达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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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案心得

书写借条、欠条、收条的注意事项

近年来,随着由于市场经济的蓬勃发展,自然人借贷趋于普遍,借贷数额也越来越高。与之相对,自然人作为借贷关系中的民事法律关系主体,对相关法律法规的认识却并没有到位、也缺乏基于法律实践形成的常识,由此引发的借贷纠纷日渐增多。在这类纠纷中,债主向法院提交的证据往往只有一份“借条”,且没有其他证据与之相佐证。因此,民间借款中如何写好借条非常重要,不求使用法言法语,但至少做到表意清晰,从而尽量避免产生歧义。现就民间借款如何正确写好借条梳理注意事项如下:

一、借款时宜写“借条”,不宜写“欠条”

借条和欠条均是债权债务的凭证,但两者之间有很大的区别。借条是借款人向出借人出具的借款书面凭证,它证明了双方之间的借款合同关系;而欠条是双方基于以前的经济往来而进行结算的一种结算依据,它实际上是双方对过往经济往来的结算,仅是代表一种纯粹的债权债务关系,并不代表借款合同关系。因此借款时宜写“借条”,而不宜写“欠条”,以免诉讼中需要承担解释欠款原因、用途的举证责任。

二、借款时双方约定的利率宜写入借条中

实践中有不少债主误解民间借贷不能收取利息,所以利息只在口头约定,而没有写入借条中。事实上,法律规定民间借贷双方可以在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范围内约定利息。其法律依据包括:一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的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超出部份不予保护。”二是《合同法》第211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的规定。”结合两条法律规定来看,如果没有将借款利率在借条中进行明确约定,当出借人起诉时,若借款人不承认双方约定,出借人的利息请求将极有可能得不到法院的支持。

三、借款时宜将还款期限写入借条中

还款期限是判断诉讼时效的重要依据。所谓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人民法院对权利人的权利不再进行保护的制度。由此可见,借款人在诉讼时效内受到法律保护,但实践中却有很多借款人并不清楚“诉讼时效”的概念,也就忽视了在借条中对还款期限进行约定。

理论界对借款没有约定还款期限的诉讼时效问题理解不一,有人主张适用两年诉讼时效,有人主张适用20年诉讼时效,各地法院对此问题的把握也不尽相同。因此,从债权安全回收的角度考虑,借款时宜将还款期限写入借条中,如借款人逾期不归还借款的,出借人应当在借款到期后两年内向其主张权利,主张行为包括且不限于向人民法院起诉或由借款人在催款通知书上签字确认。

四、借款借条宜写清出借人、借款人全名

自然人借贷关系下,出借人与借款人往往有着较强的人身属性特点,甚至不乏亲戚关系。实践中也存在着借款时将日常习惯称谓写入借条,如将出借人写成“张叔”、“张兄”,将借款人写成“阿三”、“四妹”之类等等,万一借款人逾期还款,出借人在向法院起诉时,因债权、债务人不明确而被法院拒之门外。因此建议在书写借条时,可以把借贷双方的身份证复印件或证件号作为关键的主体要素。

五、借款时借条应表述清楚、明确,没有歧义

多音字“还”,易现歧义。较典型的案例是张三向李四借款10万元,同时出具借条写明借款10万元,几个月后张三归还李四1万元,遂将原借条撕毁,张三重新为李四出具借条一份“张三原向李四借款10万元,现还欠款1万元”。这里的“还”既可以理解为归“还(huan)”,又可以解释为“还(hai)”欠、尚欠。由此若产生争议,对出借人也非常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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